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運送條款
- 船票僅限票載當日當航次有效,如故無法乘坐而欲退票時,限該班次開航前向原售票業者憑票要求辦理退票還款手續(需支付票面價額之10%退票手續費) ,逾期恕不受理。但乘客於發行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退票者,免收手續費。
- 船班因不可抗拒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無法依船票所載或公告發行日期、時間與航線自發航港運送乘客至目的港時,運送人應即向乘客說明並妥為處理。停船時,乘客得於原定抵達日起30日內要求辦理退票,運送人應全額退費並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得於原預定抵達日30日內選擇更改搭乘航班。
- 下列乘客如無妥善照顧人員隨行,運送人基於航行安全考量,得依客船規則規定限制其搭乘:1.身心障礙及傷病旅客。2.需特別照料之孕婦及高齡者。3.嬰兒.獨行小孩。4.意識不清,酗酒或鬧事者。
- 依交通部規定,本公司已為乘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每人新台幣250萬元、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每人新台幣30萬元,保險費已含於票款中。
- 乘客登船後應遵守船長指示,明瞭各安全標示及說明,並遵守之。
- 搭乘本公司客輪,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燃物或惡臭之物品。
- 乘客惡意毀損船上設施或偷竊救生安全設備,除照價賠償外,並依毀損公共交通器材,致危害公共安全事由,移送法辦。
- 隨身攜帶免費行李限10公斤(22磅)內,超過者請付費託運。
- 公告契約條文繁多不及備載,詳如售票櫃台公告契約。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申訴)專線:(089)330756
綠島之星訂位專線:(089)280108 傳真專線:(089)280423
主管機關名稱及電話(含申訴電話):
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03-8509033